於憲報刊登公共啟事須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啟事的申請連同所需文件,必須在以下截稿日期和時間前送達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下稱「印務科」):
於預計刊登公共啟事的該星期的情況 | 電郵、傳真或專人送遞的截稿日期和時間 | 透過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的截稿日期和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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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即不包括下列的情況) | 該星期的星期一下午四時前 | 該星期的星期二上午八時前 |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為公眾假期 | 上一星期的星期五下午四時前 | 該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八時前 |
如遇兩天或以上的公眾假期 |
截稿時間將於假期前三星期在憲報第6號副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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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提交公共啟事及繳費
申請人可使用快捷方便的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公共啟事及繳交有關費用,使用該系統有以下好處:
- 簡化流程以提升整體效率及成效;
- 透過系統一站式接收校對稿件、提交修改並簽署稿件確認可以付印;
- 提供便捷方法查詢申請狀況和搜尋申請記錄;以及
- 提供快捷方便的繳費方法,申請人可直接在「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內使用繳費靈、轉數快、信用卡繳費。
如果申請人選擇使用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公共啟事及繳交有關費用,請按此
其他提交公共啟事方法
申請人可以電郵、傳真或專人送遞方式把填妥的申請表格 GLD 18及所須夾附文件送達印務科,詳情如下:
電郵地址 | |
傳真號碼 | 2579 1156 |
郵寄地址 | 香港柴灣創富道11號政府物料營運中心10樓 |
申請表格 GLD 18可以下列方法獲取:
-
按此 申請表格
GLD 18 連結下載該表格;或 - 致電印務科(2564 9570)索取。
申請亦可使用公司信箋提出,但必須詳列 GLD 18所需的全部資料。
電郵、傳真或信封面須清晰註明「憲報稿件」,以方便處理。
同一份公共啟事的稿件,請勿同時以多於一種方式提交申請,即不應同時以電郵、傳真、郵寄或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申請,否則各來稿均作獨立申請處理,申請人可能須就以每種方法提交的申請繳交費用。
申請人必須確保遞交的稿件內容正確,並且是最終的版本。
印務科會依照憲報的印刷格式排版。如果申請人使用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公共啟事,印務科會於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把印刷稿傳遞予申請人校對,並會以電郵通知申請人登入系統檢視校對稿。如果申請人使用其他方法提交公共啟事,印務科會電郵或傳真印刷稿予申請人校對。如申請人在預計刊登公共啟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請人可致電 2564 9570 查詢。
稿件一般祇供校對一次。申請人應仔細校對印刷稿,然後填寫回條及簽署作實;並根據回條上的指示,在指定限期前將印刷稿連同所需費用交回政府物流服務署。如果申請人使用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公共啟事,申請人應透過系統確定校對稿可以付印及簽署作實。
如申請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交回印刷稿,申請人將被視作已終止該申請,惟申請人仍可能須繳交全部有關費用。收費表刊載於憲報第6號副刊及政府物流服務署網頁內。所繳交費用並不包括知識產權署或公司註冊處等其他政府部門的收費。
如欲撤銷刊登公共啟事,申請人必須以書面通知,並於指定截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印務科,以進行辦理撤銷手續。如欲撤銷透過「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的刊登公共啟事申請,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截稿時間當日下午二時前,以書面通知印務科辦理手續。逾時通知概不受理。如於印刷稿送出後始要求撤銷刊登公共啟事,不論原因為何,申請人仍可能須繳付全部費用。
根據《商標條例》(第 559 章) 第 42 條所接納的商標註冊申請無須刊登於憲報。但根據被廢除的《商標規則》(第 43A 章) 第 22(5) 條的商標註冊申請,公共啟事須於憲報刊登;申請表格需夾附知識產權署所發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標圖示(需為照片或印在白紙上的線條繪圖) 亦應一併遞交。申請人可於公共啟事刊登後一個月內取回照片或線條繪圖,否則將予毀棄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有權拒收不適宜刊登的公共啟事稿件。
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聯絡資料:
地址 | 香港柴灣創富道11號政府物料營運中心10樓 |
電話 | 2564 9570 / 2564 9565 |
電郵 |
出版人聲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來的公共啟事,並不表示該等公共啟事的內容已獲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認可。
公共啟事費用 – 價目表
公共啟事按長度收費 | 每一厘米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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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位 (6 厘米闊) | 182 元 |
兩格位 (12.5 厘米闊) | 364 元 |
公共啟事的長度包括標準的上下邊位。長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計算。
公共啟事費用 – 付款方式
透過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付款
申請人若使用「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刊登公共啟事的申請,亦可選擇透過該系統即時或在指定限期前完成網上付款。申請人可以使用繳費靈、轉數快、信用卡繳交費用。
透過一般繳款單付款
申請人亦可選擇透過一般繳款單付款,政府物流服務署會計組會以電郵方式向申請人發出一般繳款單。申請人可使用繳費靈、自動櫃員機、轉數快、網上銀行或其他詳列於一般繳款單背頁之方式繳交費用。申請人必須在指定限期前繳付款項,並將相關付款證明(例如銀行入數紙或網上銀行付款記錄)電郵至本署會計組(gld_acct@gld.gov.hk)。
親身到收款處付款
申請人亦可在指定限期前到政府物流服務署會計組收款處付款,詳情如下:
地址 |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 北角政府合署 10 樓 政府物流服務署會計組收款處 |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公眾假期除外 |
凡支票、匯票或本票均須書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加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