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宪报刊登公共启事须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启事的申请连同所需文件,必须在以下截稿日期和时间前送达政府物流服务署印务科(下称「印务科」):
于预计刊登公共启事的该星期的情况 | 电邮、传真或专人送递的截稿日期和时间 | 透过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的截稿日期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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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即不包括下列的情况) | 该星期的星期一下午四时前 | 该星期的星期二上午八时前 |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为公众假期 | 上一星期的星期五下午四时前 | 该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八时前 |
如遇两天或以上的公众假期 |
截稿时间将于假期前三星期在宪报第6号副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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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交公共启事及缴费
申请人可使用快捷方便的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公共启事及缴交有关费用,使用该系统有以下好处:
- 简化流程以提升整体效率及成效;
- 透过系统一站式接收校对稿件、提交修改并签署稿件确认可以付印;
- 提供便捷方法查询申请状况和搜寻申请记录;以及
- 提供快捷方便的缴费方法,申请人可直接在「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内使用缴费灵、转数快、信用卡缴费。
如果申请人选择使用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公共启事及缴交有关费用,请按此
其他提交公共启事方法
申请人可以电邮、传真或专人送递方式把填妥的申请表格 GLD 18及所须夹附文件送达印务科,详情如下:
电邮地址 | |
传真号码 | 2579 1156 |
邮件地址 | 香港柴湾创富道11号政府物料营运中心10楼 |
申请表格 GLD 18可以下列方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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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 申请表格
GLD 18 链接下载该表格;或 - 致电印务科(2564 9570)索取。
申请亦可使用公司信笺提出,但必须详列 GLD 18 所需的全部资料。
电邮、传真或信封面须清晰注明「宪报稿件」,以方便处理。
同一份公共启事的稿件,请勿同时以多于一种方式提交申请,即不应同时以电邮、传真、邮寄或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申请,否则各来稿均作独立申请处理,申请人可能须就以每种方法提交的申请缴交费用。
申请人必须确保递交的稿件内容正确,并且是最终的版本。
印务科会依照宪报的印刷格式排版。如果申请人使用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公共启事,印务科会于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把印刷稿传递予申请人校对,并会以电邮通知申请人登入系统检视校对稿。如果申请人使用其他方法提交公共启事,印务科会电邮或传真印刷稿予申请人校对。如申请人在预计刊登公共启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请人可致电 2564 9570 查询。
稿件一般祇供校对一次。申请人应仔细校对印刷稿,然后填写回条及签署作实;并根据回条上的指示,在指定限期前将印刷稿连同所需费用交回政府物流服务署。如果申请人使用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公共启事,申请人应透过系统确定校对稿可以付印及签署作实。
如申请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交回印刷稿,申请人将被视作已终止该申请,惟申请人仍可能须缴交全部有关费用。收费表刊载于宪报第6号副刊及政府物流服务署网页内。所缴交费用并不包括知识产权署或公司注册处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收费。
如欲撤销刊登公共启事,申请人必须以书面通知,并于指定截稿时间翌日中午十二时前送达印务科,以进行办理撤销手续。如欲撤销透过「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的刊登公共启事申请,申请人必须在指定截稿时间当日下午二时前,以书面通知印务科办理手续。逾时通知概不受理。如于印刷稿送出后始要求撤销刊登公共启事,不论原因为何,申请人仍可能须缴付全部费用。
根据《商标条例》(第 559 章) 第 42 条所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无须刊登于宪报。但根据被废除的《商标规则》(第 43A 章) 第 22(5) 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共启事须于宪报刊登;申请表格需夹附知识产权署所发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标图示(需为照片或印在白纸上的线条绘图) 亦应一并递交。申请人可于公共启事刊登后一个月内取回照片或线条绘图,否则将予毁弃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有权拒收不适宜刊登的公共启事稿件。
政府物流服务署印务科联络资料:
地址 | 香港柴湾创富道11号政府物料营运中心10楼 |
电话 | 2564 9570 / 2564 9565 |
电邮 |
出版人声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来的公共启事,并不表示该等公共启事的内容已获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认可。
公共启事费用 – 价目表
公共启事按长度收费 | 每一厘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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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位 (6 厘米阔) | 182 元 |
两格位 (12.5 厘米阔) | 364 元 |
公共启事的长度包括标准的上下边位。长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计算。
公共启事费用 – 付款方式
透过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付款
申请人若使用「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刊登公共启事的申请,亦可选择透过该系统实时或在指定限期前完成网上付款。申请人可以使用缴费灵、转数快、信用卡缴交费用。
透过一般缴款单付款
申请人亦可选择透过一般缴款单付款,政府物流服务署会计组会以电邮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一般缴款单。申请人可使用缴费灵、自动柜员机、转数快、网上银行或其他详列于一般缴款单背页之方式缴交费用。申请人必须在指定限期前缴付款项,并将相关付款证明(例如银行入数纸或网上银行付款记录)电邮至本署会计组(gld_acct@gld.gov.hk)。
亲身到收款处付款
申请人亦可在指定限期前到政府物流服务署会计组收款处付款,详情如下:
地址 |
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 北角政府合署 10 楼 政府物流服务署会计组收款处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五时,公众假期除外 |
凡支票、汇票或本票均须书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加划线。